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也就是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户为单位。能否作为夫妻共同,应首先区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资格,正确区分是一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具体来说:(1)夫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作为农村的承包方,对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份额为夫妻共同财产。(2)夫妻双方作为承包方,其共同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夫妻共同财产。(3)时,夫妻一方不享有另一方婚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夫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另一方婚前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另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4)结婚时,夫妻一方不享有另一方婚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夫妻双方结婚多年,若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管理长达8年以上的,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5)结婚时,夫妻一方不享有另一方婚前的承包经营权,但对土地进行了改良,或婚后双方在承包土地上种植了农作物并共同进行了经营和管理,对涉及改良方面的费用以及通过土地改良增加的收益,或婚后种植的地上附着物,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上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应在保障家庭成员享有均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保存和发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整体功效的基础上,按照照顾有经营能力一方和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