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致使被害人陷入恐惧进而处分公私财物。从中可以看出敲诈勒索的实质就是行为人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迫使被害人就范,并获取财物的行为。

其关键因素有三:

(1)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行为人客观上是否采取了威胁或要挟的方法;

(3)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一、如何理解“非法占有目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取得他人财物,要么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要么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取得。因此,只要是没有法律依据或没有得到财物所有人允许,对他人财物实施的控制和管领的行为就属于非法占有。

二、如何理解“采取威胁或要挟”?

采取威胁或要挟,包括行为人以将要侵害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权利,或贬损声誉,迫使被害人就范,同时必须满足威胁的行为与交付财物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那么,敲诈勒索罪中行为人的“威胁”就应当和受害人主动提出要求而导致的“双方协商”相区别。“威胁或要挟”意在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通常是行为人主动采取的,具有主动性,体现主观恶性。

三、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所谓社会危害性是一种现实的危害,是指在每一具体案件中,都有具体的社会危害内容和表现形式,因而,它成为我国刑事立法的依据。

只要满足以上三点,就可以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