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的原则(1)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因此,继承人在分割遗产前要注意死者是否留有遗嘱,如果留有遗嘱,首先应按遗嘱继承方式分割被继承人的财产。虽有遗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第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第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第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第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第五、遗嘱非法处分的遗产。(2)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原则。在分割遗产时,如死者遗有未出生的胎儿,应给胎儿保留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其应继承的数额一般以共同参加继承的各法定继承人的平均数额为参考数额。如果胎儿生下是活体,这份遗产由胎儿依法继承;如果胎儿出生是死胎,这份遗产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按法定继承方式重新分割。(3)物尽其用的原则。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对于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办法处理。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要注意贯彻这一精神。例如:对房屋的继承要照顾缺房的继承人;对生产工具的继承要照顾生产需要的继承人;对图书资料的继承要照顾从事有关业务的继承人,等等。这样才能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

相关法条
[1]《继承法》第五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