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引起的纠纷,不属法院管辖。

2、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引起的纠纷,不属法院管辖。

3、因树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引起的纠纷,不属法院管辖。

4、特殊情形下的三类房地产纠纷,不属法院管辖。

5、依照法律规定需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应当申请仲裁机构依法裁决。未经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