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发是签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因某种原因导致无效,或无法进行出生人口登记,或要求变更新生儿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申请条件
1、因2014年1月1日后签发的未用计算机打印的出生证;或出生证被涂改、填写字迹不清或被损毁而重要信息缺失;或项目填写不全、有错误;或私自拆切出生证副页;或出生证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等原因,导致出生证无效的,向原签发机构申请换发。原签发机构被取消资质的,由其所在地县(区)级管理机构换发。
申请人需提交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
(2)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审原件,留复印件);
(3)原分娩机构签发资质被取消而在县(区)级管理机构换发的,还需提供原签发机构盖章的住院分娩病历、原签发记录或原出生证存根页复印件;
(4)《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换发机构在不变更原出生证填写内容的前提下重新打印换发。
2、因新生儿姓名等原因无法进行出生人口登记而申请换发出生证的,由原出生证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级管理机构换发。此类换发不得变更新生儿父母亲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