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抵押,但是抵押权的效力不能及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一旦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只能以抵押房屋的建筑材料作为动产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