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日上午10点,武汉市普仁医院耳鼻喉科门诊来了一对小情侣。“女生有27岁,当时问诊,她就说左耳疼痛,不知原因的耳鸣了一个晚上,我便为她做了电耳镜检查,发现她左侧耳朵鼓膜紧张部有个小穿孔,周围充血并且伴有听力下降。”接诊医生陈宏鑫经过再三询问女生才羞红着脸说,前一天晚上男友亲吻她左耳时太用力,突然间就一阵痛、听不清楚,随之出现耳鸣症状,一晚上都没有缓解。陈医生表示,平均每月都会遇到几个耳膜破裂病例,原因多是外伤引起,因用力吸吮耳朵导致耳膜破裂还是第一次遇到。目前患者经微波治疗后,正观察耳膜愈合状况。陈医生说,鼓膜穿孔会引起轻度的传导性耳聋,大多在一个月内可自行愈合,否则就要手术修补。万一鼓膜穿孔,首先要保持耳部干燥,防水入耳,不能游泳,洗头、洗澡时可用消毒棉球塞住耳道;其次要慎挖耳朵,防止不洁器具带入细菌。最后,还要注意定期到医院检查,发现问题及早处理。武汉刑事辩护律师解读是否构成故意伤害过失犯罪,指在过失心理支配之下实施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犯罪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类型。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有相似之处,表现在都没有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客观上又都发生了结果,但前者是不能够预见、不应当预见,后果是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在这个问题上,应根据前述判断基础、判断方法与判断标准,全面、客观、准确地判断行为人能否预见,从而正确区分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尤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由于事件已经发生,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已清楚地展现出来,故不应由此逆推行为人能够预见、应当预见。这种做法容易扩大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范围。正确的方法是,从分析行为入手,根据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行为的客观环境以及行为入的知能水平,判断行为入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否预见结果的发生。第二,不能因为结果严重就断定行为人能够预见、应当预见。行为人能否预见结果发生与实际发生的结果是否严重,具有一定联系;但不能由此认为,凡是结果严重的,行为人就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凡是结果不严重的,行为人便不能够预见、不应当预见。只要结果严重就千方百计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做法,是结果责任的残余,违反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第三,行为人在实施不道德、违法乃至犯罪行为时,有时也会发生行为入所不能预见的其他结果,不能因为行为人实施的是不道德、违法乃至犯罪行为,就断定他能够、应当预见自己行为的一切结果。特别是不能因为行为人的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就针对其不能预见的结果追究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