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材料

1、房屋权利人

个人:本人身份证明;单位:单位介绍信、查阅人身份证明、权利证书复印件。

注:夫妻一方持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可查询婚后购买房屋的登记资料;权利人为未成年人的,还需提供能证明其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或出生证明;委托查询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2、利害关系人

本人身份证明;能证实与所查不动产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3、人民法院、公安、检察、纪检监察部门

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

4、律师

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执业证;能证实与所查不动产存在利害关系的书面材料。

扩展资料: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可以查询本不动产登记结果和本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

第十五条

不动产权利人可以申请以下列索引信息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特定主体身份信息。

(二)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信息。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号。

(四)不动产单元号。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设置自助查询终端,为不动产权利人提供不动产登记结果查询服务。自助查询终端应当具备验证相关身份证明以及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功能。

第十七条

继承人、受遗赠人因继承和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适用本章关于不动产权利人查询的规定。前款规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死亡证明、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等可以证明继承或者遗赠行为发生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