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期间可以查阅案卷、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二、只能查阅复制:(1)诉讼文书,包括受理报案材料、立案报告、起诉意见书,以及拘留证、逮捕证等;(2)技术性鉴定资料,包括伤情鉴定报告、涉案物品价值认定书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