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专利律师张浠娟两个专利权人各自享有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这两项新型专利权相同或者等同,后申请的新型专利属于重复授权。以生产、销售等方式实施后申请的新型专利,构成对先申请的新型专利权的侵犯。2006年苏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瓷砖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1,并获得授权。苏某以杨某1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与其外观设计专利1一致的产品,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案外人杨某2于2007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并获得授权。杨某1于2008年与杨某2订立独占实施使用许可合同,获得杨某2授予的独占许可使用权。本案焦点:专利侵权诉讼中,原告和被告均拥有专利权,且专利权相同或等同,应如何处理?法院认定:对于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原告苏某拥有先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权1,杨某2拥有后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权2。因外观设计专利未经实质审查,在先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1、后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2相同或者等同的情况下,杨某2的外观设计专利2属于重复授权。被告杨某1生产、销售的外观设计专利2的产品,经比对、整体观察和综合判断,其外观设计特征均与原告苏某的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已构成对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1的侵犯。被告对后一项重复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2的实施,业已构成对原告苏某外观设计专利权1的侵犯。法院判决:被告杨某1应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苏某外观设计专利权1的行为。重点阅读:对于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不同的人都拥有专利权的原因之一是,实用新型专利未经实质审查,先后申请的两项实用新型专利相同或者等同,则后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属于重复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未经实质审查也会存在这种重复授权的情。实施重复授权的后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构成对先申请的专利权的侵犯。本案中,苏某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1的形状和线条与杨某外观设计专利产品2的形状和线条基本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九条有关“一项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以及“先申请原则”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2属重复授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当事人均拥有专利权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杨某1实施后一项重复授权的新型专利,构成对苏某新型专利权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