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物权内容来看及从物权效力来看,物权优于债权。物权系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为内容,即物权人得以自己的意思及行为对标的物为管理处分,实现其利益,而无须他人的意见或行为的介入。因而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绝对权”。

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方式,可以是事实上的管理处分,也可以是法律上的管理处分;可以是有形的实体支配,也可以是无形的价值支配。同时,物权人得享受因直接支配物而产生的利益。

而债权,只是债权人得要求债务人将债务之给付归属债权人,债权人取得利益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给付来完成。因而债权是“请求权”而不是“支配权”。另外,债务的特点之一是主体的特定性,债权债务只存在于特定人之间。

因而,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即请求债务人为给付,债权人实现利益也只能通过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债权为相对权。对于债务以外的第三人,因其与债权人间不存在债权债务,所以债权人不得向其主张权利。所以物权要优于债权。

扩展资料:

物权法为对世权,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关乎第三人之外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安全,因此物权法实行物权法定主义,不允许当事人依其协议排斥法律的适用。这也就是说物权法规范大都为强制性规范。

因此就整体而言,物权法是强行法。而债法以合同法为主,合同之债都是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约定的因而债法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即为任意法。强行法优于任意法,强行性效力优于约定性效力,物权当然优于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