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程序主要为以下步骤:1、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2、相关政府的民政部门依法进行收养评估与审查;3、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4、公告。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