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今年2月初,我市某生产打印墨的单位与我公司协商,租用我单位一处生产车间。一周后,双方签订了租赁协议,租期为1年,年租金16万元,由该公司一次性付清。2月底,该公司如期支付了全部租金,我公司也开具了租赁发票。8月初,由于受市场影响,该承租单位的产品购买方提出减少墨粉需求,该单位与购买客户谈妥了相关事宜。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产品的需求量减少,该单位就不必租用厂房一年,而租用7个月就完全可以满足客户需求。因此,该单位又与我公司协商,拟缩短租赁期限。经几次磋商后,我公司同意将租赁期限缩短为7个月,而对方要多付半个月租金。照此计算,我们应退回对方6万元的租赁费。目前,我们双方已解除合同,并已返还了6万元的租金。请问我公司退回的租金应当怎样开具票据?【答】这种情况相当于货物销售业务中的部分退货,业务实践中一般是通过开具红字发票来处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从您的问题中描述的情况分析,这种情况应该无法退回原发票,而只能有承租方在提供有些效证明后,由出租方开具红字发票,以双方的入账凭证。这里所说有效证明,在增值税业务方面是指进货退回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等,而业务方面,通常这些证明应当包括:1、愿发票联复印件,2、加盖承租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退租原因说明书,3、原通过银行支付租赁款项的凭证等4、租赁合同及双方同意退租的书面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