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法定继承的情况有哪些法定继承是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姻亲、血缘(含拟制)等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法定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除此之外,还有孙子女、外孙子女、出生时是活体的遗腹子等。”在遗产继承出现下列情况时,适用法定继承:(1)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又没有合法遗嘱的情况下;(2)遗嘱的继承人、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遗嘱失去效力的情况下;(3)遗嘱的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4)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5)遗嘱的受赠人表示放弃赠与的情况下;(6)遗嘱的受赠人丧失受赠权的情况下;(7)遗嘱不合法或因故而全部无效的情况下;(8)遗嘱部分无效情况下无效部分的遗产;(9)未涉及遗产处理的遗嘱,继承人对遗产的处理;(10)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赠人不履行遗嘱中的合法义务,被人民法院决定取消继承或受赠权的情况下;(11)遗嘱中为胎儿保留的特定遗产份额,出生时是死胎,其为胎儿保留的份额适用法定继承。

相关法条
[1]《继承法》第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七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