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选业主委员会成员需要符合的条件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具有业主身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或相关利益的经营活动,并得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