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时效中止或者中断的规定在《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当事人因法律规定情形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