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鉴证,顾名思义就是鉴定、证明,其行为主体是对合同具有管理职能的行为机关。2、在已废止的经济合同法等法律中,法律明确授权工商行政部门为合同管理机关,对重大经济合同进行鉴证是法定程序。合同法实施以后,工商部门对合同进行鉴证已不是法定程序,但当事人仍可以作此约定。3、从现实情况来看,根据一些地方的规定,预购商品房,如果未到工商部门办理鉴证手续,申请登记备案,房屋交易管理部门不办理产权产籍手续。这是行政机关行使合同管理的一种措施,但不是法院认定合同是否有效的必要条件。4、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这一司法解释就是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作出的,目的在于区分司法审判权与行政管理权的不同职能,正确行使审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