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与亲子鉴定相关的返还遗产纠纷案件,因死者亲属不同意开棺取材,鉴定部门无法做DNA鉴定,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04年9月4日田州镇供销合作社职工钟某因病死亡,其丧事由钟某的侄子钟某某一手操办。钟某的妻子早逝,夫妻无儿无女,有一处房产无人继承。钟某的两个姐姐钟某娥、钟某菊和钟某某对该处房产发生争执。田州镇居民委员会经调解,由钟某娥、钟某某两人共管。另外,钟某某还到供销社和保险公司领取了钟某的各种补偿费共计1.3万余元。2005年8月11日,钟某陆(2005年2月22日出生)以钟某儿子的身份向法院要求继承遗产,并于2005年9月21日向田阳法院申请要求做亲子鉴定。法院委托广西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DNA亲子鉴定,因钟某菊不同意开棺取材,鉴定无法进行。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财产,应当提供相应证据说明被告保管的财产是其本人的合法财产。在该案中原告以自己是钟某的亲生儿子为由要求继承遗产,但原告的母亲与钟某没有登记结婚,钟某也没有任何遗嘱,原告方向法院所举的证据显然不足以证明原告与钟某的父子关系。由于钟某亲属不同意开棺取材,法律又没有明文规定法院可强制开棺,故鉴定部门无法进行亲子鉴定。因此,原告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没有能向法院提供其本人是钟某亲生儿子的直接证据,也没有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说明被告保管的财产是原告本人的合法财产,原告方未完成一定的证明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