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在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依法要求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权利。

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类型包括:

1.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受害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a.因侵害财产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债权]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b.因侵害人身权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2.因违约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3.因其他原因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构成要素包括四个:

1.须有侵害物权的行为前提:指行为人通过非法侵入/侵占/妨碍/毁损他人之物等手段侵害他人物权的行为。

(1)侵害物权行为主要有4种:

A.非法侵入闯入:我国《民法通则》未直接规定非法侵入行为;但是《民法通则》第71/75/80/81条都与非法侵入行为有关。

B.妨害:指加害人妨害他人对不动产物权的行使、物之利用的便利的行为。

C.侵占:指加害人通过不法占有、处分他人财产而侵害他人所有权、他物权的行为。

D.毁损:

a.毁灭:使财物不复以原有方式存在;

b.损坏:使财物全部或部分丧失其原有功能、价值。

(2)《民通》规定侵害物权行为主要有侵占、毁损两种。

2.须有损害实施实质条件:指物权人的物权受到损害的事实不一定是财物损害。

(1)直接损失。

(2)间接损失:

A.未来可得利益/非既得利益:判断时间标准为侵权行为发生时;

B.未来必得利益/非假设利益:该利益的取得具有现实可能性,不是抽象可能性;

C.该利益损失必须为侵权行为可及范围内。

3.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须有因果关系。

4.须侵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损害赔偿原则包括三点:

(1)全部赔偿原则:指加害人应当赔偿因其加害行为给物权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2)损益相抵原则:

A.如物权人因损害发生而受有利益,应当将此利益从损失额度中予以扣除;

B.侵权人仅就二者差额部分予以赔偿的原则。

(3)过失相抵原则:指在侵害物权的损害赔偿责任中,由于双方的混合过错成立而减轻加害人责任的原则;

A.过错比较:指通过比较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的过错性质、过错程度,以决定当事人双方责任承担和责任程度。

B.原因力比较:指通过比较引起损害发生的各种原因所起的作用力大小,而确定双方应承担责任的大小。

①当事人双方过错无法确定时:应以原因力大小确定责任比例;

②当事人双方过错程度能够确定时:原因力大小对责任分担起微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