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10名伤者被送医治疗,不明液体已送检。具体案情还在调查中。现场视频显示,事发时多人喊叫并跑进关林汽车东站一门内,其中一名中年男子和一名男孩上身赤裸,男孩边跑边哭。照片显示,事发地掉有多件被腐蚀的衣物,水泥地上亦有疑似被腐蚀的白色泡沫,10多位公安人员到现场勘查。目击者称,泼液体的女子和伤者一家人都在汽车车站内做生意,两家商铺紧挨。“受害者一方每天把电动车、摩托车停到嫌疑人摊位正前面,耽误生意做不成。”洛龙派出所工作人员称,事发后警方对此事立案调查。当地警方通报称,昨天上午9点50分,洛阳交运集团关林汽车东站内发生一女子用不明液体伤人事件。犯罪嫌疑人张某(女,39岁,在关林汽车东站内经营一副食品商店)到洛龙派出所投案。经初步调查,昨天上午9点多,嫌疑人张某与相邻商店店主麻某(女,52岁)因生意经营纠纷发生争执。张某拿出事先准备的不明液体泼向麻某、马某龙(男,28岁,系麻某儿子)、王某婷(女,29岁,系马某龙妻子)等人,致麻某一方6人及其他4名路人受伤。事发后,伤者被送医治疗,不明液体已送检,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投放危险物质罪处罚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以及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