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对此,过去的司法解释中曾有明确规定,而2012年民事诉讼法正式将其写入法律,有利于从更高的立法层面完善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制度。新民事诉讼法强调转为普通程序应当以“裁定”方式作出。司法解释则要求应在审理期限届满前及时作出决定(新民事诉讼法要求使用裁定),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并要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当事人改变或增加诉讼请求,导致案情复杂化;二是因当事人依法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等原因致使案件在3个月内难以审结;三是无法直接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需公告送达;四是虽然案件较为简单,标的额不大,但代表一类案件,可能影响大量相同或类似案件审理;五是案件较为简单,但关系到基本的生产生活,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除此之外,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自法院立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