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第二十八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时应当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设计要点、请求保护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2001年10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简要说明用来对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省略视图以及请求保护色彩等情况进行扼要的描述。因此,仅限下述情况可在简要说明中写明:(1)外观设计产品的前后、左右或者上下相同或对称的情况,注明省略的视图;(2)产品的状态是变化的情况,如折叠伞、活动玩具等;(3)产品的透明部分;(4)平面产品中的单元图案两方连续或四方连续等而无限定边界的情况,如花布、壁纸等;(5)采用省略画法的细长物品的长度;(6)用特殊材料制成的产品;(7)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有色彩;(8)新开发的产品的使用方法、用途或者功能;(9)设计要点。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结构。在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中,外观设计较为特殊。作为一种发明,它可以受到专利法的保护;作为某种美学思想的表述,它可以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当它在市场上获得显著性或第二含义后,又可以作为商标得到商标法的保护,或作为商品外观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外观设计问题涉及专利权、版权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外观设计与商品包装外观设计可获得专利法的保护,但商品包装只能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希望通过上面的内容您能对法律对于外观设计相关的问题有更加深入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