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应当为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雇工所在个体户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个体户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个体户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追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