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劳动关系用工工伤事故按以下情形赔偿:用人单位将自己的经营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人挂靠其他单位进行经营,其聘用的员工因工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可向被挂靠的单位要求工伤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