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发展到今天,虽然仍存在一定的问题,但较以往相比,开始走向更加完善和成熟。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是一种政府行为。每个人都有一个从出生到年老的自然生活周期,在年老时,随着劳动能力的逐渐丧失,也就失去了获取收入和物质资料的能力,老年人如何养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纯依靠市场是无法对此进行调节的,存在着市场失灵。这就需要由政府出面进行干预,从而保证老年人老有所养,保持社会的稳定。
(2)强制性。即国家通过立法程序,强制用人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履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缴纳养老保险费,待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基本养老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保障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或从自身利益出发来决定是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强制性还有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克服个人短视问题。即有些人注重目前消费而忽视将来消费,如果没有养老保险制度,这些人在年老后就可能陷入困境。现代社会又不能无视这些人的困境,要给予帮助。一旦社会无偿地给短视者以帮助,就会产生更多的短视行为,即“搭便车”行为,使社会不堪重负。
在我国农村,由于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下,对广大农民目前实行自愿的养老保险制度。
(3)养老保险提供的是基本生活保障。为什么养老保险所能保障的不是劳动者最高的生活水平,而只是基本生活水平呢?原因主要在于:退休者已经退出了劳动力队伍而不再创造价值,在一定的生产力水平下,社会创造的物质财富是既定的,如果政府有意识地通过制度安排来保持退休者很高的生活水平,一方面会增加整个社会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会增加现有劳动者的抚养负担,降低其他年龄层次人口的消费水平,进一步影响在职劳动者生产的积极性,不利于经济发展。
(4)养老保险的保障对象是法定退休者。对于养老保险的对象,各国一般都从法律上给予明确的界定,一般包括以下条件:一生中累计的工作年限、达到法律规定的年龄、曾缴纳过养老保险费等。在中国等一些发展中国家,退休只适用与城镇非农产业的就业者,而对于农村的劳动者一般没有退休的概念。“老年”有生理意义上的老年和社会意义上的老年两种含义。生理意义上的老年是指从医学生理上,一个人的主要器官衰老到一定程度的状态。社会意义上的老年,是指一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承担社会劳动义务能力下降到一定程度的状态。养老保险所指的老年是社会意义上的老年,但也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年龄界限来判定。
(5)互济性。一般来说,养老保险费是由国家、企业或单位、个人三方共同承担的,筹集到的养老保险基金要保障退休者的基本生活,就必须进行科学的管理,在较高的层次上和较大的范围内实现养老保险费用的社会统筹和调剂互助,从而分散风险,保障生活。
(6)普遍性。每个劳动者都要经历漫长的老年岁月,这是不可抗拒的自然规律。年老的风险对于每个劳动者都是普遍存在的。因此,一般来说,养老保险的对象应当是全体劳动者,不管是哪个行业,是城市还是农村。当然,一个国家养老保险的实行,是与本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化程度相联系的,这需要有一个过程,比如各国的养老保险首先是城市产业部门,农业部门则比较晚。养老保险的普遍性也表现为全球性,因为人口老龄化是世界性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