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民政局会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需要给大家解释一下什么叫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直系血亲是指和自己有直接的血缘关系的亲属,既具有生与被生关系的人,包括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和自身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个代旁系血亲,具体包括三类,第一类兄弟姐妹,具体由指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第二类上下辈旁系血亲,包括叔、伯、姑与侄儿侄女,舅姨与外甥外甥女,第三类,平辈旁系血亲,包括堂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