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农村土地的法定程序有:
第一步:前置程序
1、拟征地告知
2、对土地现状进行调查确认
第二步: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步:发布征地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四步:确定补偿安置赔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