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不还一般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不属于刑法范畴。

对于有能力偿还而恶意欠债的,《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属于拒执罪刑法上的学名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扩展资料

《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中说明了对于失信人的惩罚,例如:

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限制住宿较高星级宾馆、酒店;限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消费;

限制购买不动产及国有产权交易;

限制在一定范围的旅游、度假;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