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检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归纳出了以下的几条法律。

第七条省级质监部门对检验机构的工作质量以及其相关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包括抽样、样品管理、检验、检验结果确认、异议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检验机构其他相关情况包括抽查和许可工作中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等。

第八条质检总局制订《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评价细则》(以下简称《评价细则》)。

第九条根据考核结果,承担抽查和许可工作的检验机构工作质量由高到低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四个类别。

考核评价结果为100分以上(含100分)的确定为Ⅰ类检验机构,考核评价结果为96-100分(含96分)的确定为Ⅱ类检验机构,考核评价结果为80-96分(含80分)的确定为Ⅲ类检验机构,考核评价结果为80分以下的确定为Ⅳ类检验机构。

第十条首次承担抽查和许可工作的检验机构可通过对其工作状况进行考察和书面材料的审查,确定是否委托抽查和许可工作,不进行本办法规定的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承担抽查和许可工作的检验机构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一律评为Ⅳ类检验机构或者降为Ⅳ类检验机构。

1.上一年度由于抽查和许可工作质量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上一年度抽查和许可工作存在超范围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等违规违纪行为的;

3.分包抽查和许可工作任务的;

4.擅自租借其他单位检测设备开展抽查和许可工作的;

5.无故不参加抽查和许可工作比对检验或三年内比对检验结果累计出现三次以上离群的;

6.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