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执行的是江苏省2018年发表于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徐州市区(不含铜山区)执行的是二类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3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5元/时;铜山区、新沂市、丰县、沛县、邳州市、睢宁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2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5元/时。

法律依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73号)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8年8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020元;二类地区1830元;三类地区16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8.5元;二类地区16.5元;三类地区14.5元。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