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诉讼人都是独立的法律主体,有独立的诉讼法律地位,一个人的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他们各自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对各自的行为负责,各自可以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在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的原告一方或被告一方都只有一人。也有些纠纷,一方或双方均在二人以上,形成诉讼时,原告或被告或双方均是多数,这就形成了一种特殊的诉讼形态——共同诉讼。共同诉讼是诉的合并,其意义在于简化诉讼程序,节省诉讼时间和费用,减少诉讼成本,实现诉讼的经济与快捷,并避免人民法院在同一事件的处理上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我国民事诉讼法把共同诉讼划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两种类型。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后作出同一裁判的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构成必要的共同诉讼,必须具备的条件为:(1)诉讼标的必须是共同的(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并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原因所产生的)(2)人民法院必须予以合并审理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之间采用协商的原则,协商一致的诉讼行为对全体有效。共同诉讼人都是独立的法律主体,有独立的诉讼法律地位,一个人的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他们各自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对各自的行为负责,各自可以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