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侵犯公民身体健康权,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赔偿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残疾赔偿金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身体健康权,致使公民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后,国家支付给受害人的赔偿金。赔偿额的多少由受害人的伤残程度来确定。受害人的伤残程度,应经残疾鉴定结论确定。生活费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的身体健康权,致使其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对其所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支付维持生活的费用。根据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规定,公民应扶养的人包括公民的直系亲属,即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以及与公民已形成抚养关系的人。凡是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发放的标准可参照当地民政部门的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