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未成年子女成长所必须的费用都属抚养费的内容。近年来,物价上涨,孩子的生活教育费用日趋增加,离婚时定下的抚养费远远不够的情况比比皆是。在这种情况下,原定的抚养费能否“随行就市”?案例:达县的王先生和小梅本是一对幸福的夫妻,可天有不测风云,1998年,他们的女儿5岁时,因工作原因,小梅与同事产生了“办公室恋情”。不久后,事情被双方家人知晓,闹得不可开交。最后,王先生夫妇分道扬镳。离婚时,背负巨大心理压力的王先生要求小梅一次性给付3万元“买断”孩子的抚养费,小梅同意了。此后,除了孩子的问题有时打个电话或碰面,两人形同陌路。转眼到了2005年,女儿读初中了。期间,王先生因为生病在家休养,每月只能拿很少的基本工资。为了生计,他用自己多年的积蓄做起了酒类批发生意,不料因经营不善血本无归,经济陷入窘境。而女儿的生活和学习费用却一直在增加。面对各方面需支付的费用,王先生十分头痛,往往是拆东墙补西墙。苦无经济来源的情况下,王先生给前妻打去了电话,要求前妻增加女儿的抚养费。刚开始,前妻拒绝了,她认为,自己离婚时已支付了3万元的抚养费,且平时也时不时地给女儿拿钱,现在王先生还要求再增加抚养费实在无理。王先生向她讲明了自己的状况,并指出,现在自己没有稳定的收入,肯定会影响女儿的生活和学习,因此希望前妻能否考虑为了给孩子更好的条件而增加部分抚养费。最后,在律师和双方的协商下,王先生的前妻同意每月再拿出300元作为孩子的抚养费。律师回复:一次性给清≠以后不能增加夫妻离婚时,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可选择一次性付清,但如日后有如物价上涨、子女患病、遭受意外伤害等情况发生,原定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和教育等方面开支的,子女都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本案例中,王先生与前妻在几年前协商的抚养费用已难维持实际生活水平,且王先生因病每月只能拿到为数不多的工资,生活难以为继,所以,他可以女儿的名义向前妻要求增加如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相比每月支付,一次性给清抚养费的做法并不可取,对孩子的伤害也大。比如,非抚养方一次性给清后,可能会减少责任感,加大了另一方的责任,伤害到孩子的感情。另外,一次性的付清费用一般较大,抚养者可能会挪作他用,孩子真正要用时反而拿不出来。而且,一次性的付清多是由当事双方按照当时的生活水平协议,但今后的生活水平如何,原先定下的费用可能不一定合适。

相关法条
[1]《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