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一、判断再审事由是否成立的一般原则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标准是法定事由成立,而从各项再审事由具体规定看,不同事由的成立条件不同,应明确对不同类型的再审事由要准确把握其成立要件,正确认定再审事由是否成立。本条规定的再审事由总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审判人员违法的再审事由。《民事诉讼法》规定这类再审事由系对原审中的程序违法问题进行监督,是程序正义的体现,只要法律列举的违反法定程序的事由存在,既应裁定再审,一般不需考虑裁判的证据或者法律适用是否有误。另一类是涉及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实体问题的再审事由。判断此类再审事由是否成立,应当审查原生效裁判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是否存在影响基本事实、案件性质、裁判结果等情形,处理好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与监督纠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减少当事人讼累、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益之间的关系,准确把握再审事由的成立要件。二、未依法回避以及枉法裁判再审事由所涵盖的审判人员的范围对于未依法回避以及枉法裁判再审事由所涵盖的审判人员的范围,实践中争议较大,主要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条规定的“审判人员”包括参加一审、二审、再审程序的审判人员;第二种意见认为,再审事由中的“审判人员”应限定为参加作出生效裁判审判程序的审判人员,其主要理由是一审由于审判组织不合法可能导致判决、裁定上的错误,已经通过二审程序得到救济,合法的二审程序弥补了一审审判组织不合法等程序问题,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已经得到了公正、合法的审判。我们倾向于上述第一种意见。主要理由是:(1)未依法回避或审判人员在审理本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因审判人员过错造成的,对于此类错误,不管发生在哪一次审理程序中,均应纠正,以强化上级法院审判监督力度,消除当事人疑虑,彻底解决纠纷。(2)二审判决可能会以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为由对一审法院的程序性错误不予纠正,且当事人也有可能在二审之后才发现一审审判组织存在的问题。如果对上述问题不严格审查,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