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到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管理中心所在地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登记;2、当事人再到失业管理中心进行求职登记和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3、申请通过后,在《劳动手册》上会记载本次申领后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起止日期;4、失业人员在每月的15日凭银行存折到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