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仲裁立案后开庭的时间没有明确规定,开庭时间是仲裁机构确定的,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