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内调解又称为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方法。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1.离婚诉讼中的调解与诉讼外的调解有本质上的不同。主要表现:(1)离婚诉讼内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一种方式,与审判结合进行,审判人员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调解。(2)离婚诉讼内的调解,重在发挥人民法院的主导作用,如果必要,审判人员可以主动提出解决方案,也可配合有关单位一起做工作,促使当事人尽早达协议。双方达成的必须得到人民法院的批准与认可,发给离婚调解书后才能发挥法律效力。2.离婚案件经人民法院调解之后,可能出现下列3种不同的结果。(1)双方达成重归于好的协议,原告撤销离婚诉状。(2)在审判员主持下,双方达成同意离婚、合理分割财产、妥善安排子女生活的协议,按人民法院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3)调解无效,双方就离婚与否或就、尚未达成协议,离婚诉讼继续进行,进入判决阶段。3.离婚诉讼内调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1)有利于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指导工作,妥善地处理离婚案件。(2)调解达成的离婚协议,当事人能够自觉执行。这不仅减少了纠纷,也减少了法院的执行工作。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情书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79年和1984年的两个司法解释中,均有审理离婚案件:“必须经过调解”、“必须进行调解”的规定。由此可见,调解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