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其他科技成果权是《民法通则》明确规定的一类知识产权。这里的“其他”一词,是有特定含义的。科技成果,顾名思义,是指一切科学和技术领域产生的人类智力活动成果。专利、发现、发明等都属于科技成果。但从《民法通则》的立法体例以及相关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看,其他科技成果权是指对除《民法通则》之外尚无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和行政法规做出规定的、发现和发明之外的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所享有的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等的权利。

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对除《民法通则》之外尚无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和行政法规做出规定的、发现和发明之外的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及其有关权益发生的纠纷。

【管辖】

对于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侵权行为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对于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虽然目前并无明确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但作为一类知识产权案件,应当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和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第97条第2款,其他相关法律规范还有《民法通则》第11条,《科学技术进步法》第15条,以及《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凡是涉及已经有专门知识产权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的科技成果(包括技术秘密)的纠纷,均应当确定为相应的知识产权纠纷,不应当确定为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只有那些涉及无法归类于某种具体类型的知识产权,也不属于《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的发现权和发明权而又与科学技术有关的智力成果的纠纷,才可以确定为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即其他科技成果权是一类涉及科技成果的兜底性的知识产权,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相应地也可以作为一类涉及科技成果的兜底性的知识产权纠纷案由,只有在《规定》中找不到相应案由的纠纷,才可以考虑是否需要确定为本案由。

作为其他科技成果权客体的科技成果,可以是已经公开甚至是进入公有领域的科技成果。即,不论该成果是否已经公开或进人公有领域,都不影响成果权人依法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