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伤残与民事伤残鉴定不是一回事。刑事伤残鉴定,是适用于《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主要由法医或者司法鉴定机构作出,采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用于对加害人追究刑事责任;民事伤残鉴定,是适用于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害人或者职业伤害的职工伤残程度鉴定,采用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和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等标准,由司法鉴定机构或者专门鉴定机构作出,用于向加害人或者赔偿义务单位主张民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