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行政诉讼法》第4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其理由是:(1)原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这实际上就等于放弃了自己的起诉权,是处分自己起诉权的一种形式。人民法院没有必要动员或再三传唤原告到庭,应该按自动撤诉处理。按自动撤诉处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原则上不应允许再行起诉。因为准许原告再以同一理由,对同一诉讼请求、同一诉讼标的提起同样的诉讼,被告就可能随时被诉,这不仅给被告造成讼累,而且双方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对行政机关的正常行政管理也不利。当然,原告如以新的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如符合立案受理条件,应立案受理。(2)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应该影响法院的正常开庭审理。人民法院也不应该因被告不到庭而对案件不作出判决和裁定。人民法院在查清全部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可以缺席判决。当然,缺席判决也得依法作出,被告不能因为缺席而受到不应有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