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定金不退,购房定金常识如下:通常,当购房者选中了想要的房子,发展商一般先要和欲购者签一份《认购书》,约定所购房子的房号、总价、单价、付款方式等内容,并约定在认购书签订后几天内到发展商处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在签订认购书的同时,购房者还要交一笔钱,有的称为“定金”,有的称为“认购金”,还有的叫“诚意金”等等。这笔钱到底属于什么性质?购房者签了认购书又不想买了,这笔钱到底该不该退?首先,“认购金”与“定金”是需要澄清的两个概念。从法律角度上看,二者是不尽相同的。特别需要说明的是,签订认购书和交纳认购金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必须过程,而是房地产交易领域的一种习惯做法,它通常是在购房者与发展商就房屋买卖的意向初步达成协议后、准备进一步协商前签订的临时认购协议,通常的做法是在约定所选房号、面积、房屋单价及总价款后,约定一个期限,买方需要此期限内与卖方签署正式合同。买方支付认购金即取得在此期限内的优先购买权,而在此期限内,卖方不得将该房屋售与他人,如果买方决定不购买,卖方应将认购金退还;但如果买方超过规定期限以后才决定不购买,认购金就作为对卖方保留房号期间损失的赔偿,不退给买方。购房定金不退,案件分析:交了1万元购房定金,但之后因为纠纷开发商不退钱。法院判决之后,开发商仍充当“老赖”,拒不退还。昨日上午,在雨花区法院反规避执行案兑现大会上,市民刘女士终于拿到了自己的钱。据统计,大会现场共兑现案件执行款1833万元。2008年9月初,刘女士与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并交了1万元定金。因为银行按揭数额产生分歧,双方未能签订正式合同。然而,开发商表示这1万元定金不能退。2010年11月,长沙中院判决开发商返还定金。然而,判决书下达之后,开发商当起了“老赖”。今年6月,在查明该开发公司的账户之后,法院开出了罚单,对其罚款3万元。在执行案兑现大会上,拿到自己钱的刘女士满脸笑容。36个案子的申请执行人领取到法院为他们执行回来的案款。此次集中发还的案款涉及抚养费、赡养费、职工工资、承包费、交通事故赔偿款、人身损害赔偿款等案件执行款,共计1833万元。此外,会上还对3起案件的被执行人宣布了惩罚决定,对2起案件的被执行人宣布了拘留决定。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2]《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百一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