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交警扣车,最多不会超过六十日。

【法律依据】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