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合伙纠纷有三种救济途径:一、自力救济-当事人自己解决纠纷的方式自力救济,也称作“私力救济”,民间称之为“私了”。是在没有第三人协助的情况下,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合伙纠纷的方式。主要包括避让与和解两种方式。1.避让。避让是指合伙纠纷发生之后,一方当事入主动放弃争执,从而使纠纷归于消灭的行为。2.和解。和解是指产生纠纷的双方当事八,就产生争执或冲突的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从而使纠纷归于消灭的行为。和解的特点在于双方有协商的愿望及进行协商的行为。在解决纠纷的结果上比较充分地反映了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愿。二、社会救济——在第三方协助或主持下解决纠纷的方式社会救济是是指依靠社会力量来解决合伙纠纷的方式。主要特征是基于合伙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愿,请求第三者协助或主持解决纠纷。与自力救济的区别就在于第三者的介入。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第三者不包括国家机关。在实践中,由社会力量介入解决注册会计师之间合伙纠纷的渠道主要有两个:一是通过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调解,二是透过双方当事人认同的第三人进行调解。三、公力救济——利用国家公权力解决纠纷的方式公力救济。是指利用国家的公权力解决合伙纠纷,即作为国家机关的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来解决合伙纠纷,其表现形式就是民事诉讼。采取以国家公权力为基础的民事诉讼方式来解决合伙纠纷,与私力救济和社会救济解决合伙纠纷的方式相比,有其优势,也有其不足。采取民事诉讼方式解决合伙纠纷的优势主要表现为:1.民事诉讼是合伙纠纷最终和最具权威的解决方式。2.民事诉讼的程序严格性有利于合伙纠纷的公正解决。采取民事诉讼方式解决合伙纠纷的不足和缺陷主要表现为:1.采取诉讼方式有可能加剧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对抗。2.社会民众一般不容易理解和接受民事诉讼方式。3.民事诉讼方式程序复杂、繁琐、时间持久,成本高昂。4.采取民事诉讼方式解决合伙纠纷限制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三种合伙纠纷解决的方式各有特点。它们之间常常是功能与利弊互补,各有其适用范围,从而组合成为一个较为完整的纠纷解决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