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可以向法院起诉: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