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会见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