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下列情形法院可以撤回拍卖委托:

1、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2、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3、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的;

4、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

5、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6、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

7、其他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