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由吸收投资的中资金融机构作为申请人,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吸收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直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批准;(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中资金融机构吸收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向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第十一条 中资金融机构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吸收投资入股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一)中资金融机构吸收投资入股的申请书;(二)中资金融机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吸收投资的决议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三)境外金融机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决议;(四)双方签订的意向性协议;(五)境外金融机构最近三年的年报或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报表;(六)境外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经营情况等资料;(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投资人为外国金融机构的,中资金融机构还应当提交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对该外国金融机构最近两年的评级报告和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的批准文件。以上是对境外投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什么条件的回答,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