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刑主刑,是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行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也不能在附加刑独立适用时再适用主刑。我国刑法规定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5种主刑。一、管制(一)管制的概念和特征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二)管制的适用对象管制是我国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适用于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不需要关押的犯罪分子。管制的适用对象有以下特点:(1)罪行性质轻、危害小。(2)人身危险性较小。(三)管制的期限管制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四)管制的执行根据《刑法》第39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按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立即应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且发给本人解除管制通知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二、拘役(一)拘役的概念和特征拘役,是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拘役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主刑,它具有以下特征:1.拘役是一种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以,拘役是我国对罪犯予以关押、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三种自由刑中最轻的一种。2.拘役适用于罪行较轻但需要短期关押改造的罪犯。(二)拘役的期限根据刑法第42条和第69条的有关规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得超过1年。拘役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三)拘役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