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录音证据作为合法证据被人民法院认可,特别是经过公证的录音证据更容易获得法院的采信以来,录音证据保全公证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且应用范围越来越广。在公证业务实践中,办理这类业务的人也越来越多。传统意义上的录音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当事人到公证处拨打电话进行录音,由公证人员现场监听,对其通话的内容出具公证书,以示通话的客观真实性,这是对视听信息所做的证据保全。通话录音一旦获得公证书,便具备了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或仲裁机构。一般来说,经过公证的通话录音证据就是法定证据,其录音内容的客观真实性是毋庸置疑的,除非另一方具有推翻该事实的证据。从电话录音作为证据的合法性来说,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1、录音的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或者承担义务的一方。2、电话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反映民事权利义务内容。3、电话录音应当真实完整。4、电话录音取得的方式应当合法。5、电话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真实意思表示,即被录音者必须不是在被逼、被胁迫的情况下录音的,任何通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绑架、威胁等手段取得的证据都是无效的,因此在录音时应注意言行,谈话时态度、语气一定要和善。一份完备的录音证据保全公证,应该是既有录音光盘,又有根据录音整理的文字资料,二者都作为公证书的必要组成部分,录音原始件留存公证处存档备查。这既可以避免单独的录音光盘或文字资料的不足,又可充分满足当事人对证据的需要。还有就是站在公证员和公证处的角度,能最大可能地保护公证员,避免不必要的投诉和查档。我们购买商品,去商店消费是为了享受生活,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下使我们的权益受到损害,是难以使我们接受的,我们要为自己辛苦赚来的每一分钱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