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范本】合伙企业财产的特点根据合伙企业财产的概述,合伙企业财产应具备如下法律特征:1、合伙企业财产依合伙协议发生。合伙协议订立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在合伙认缴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上达成一致。合伙协议成立后,各个合伙人按协议商订的认缴资金缴纳,构成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合伙协议订立后,对合伙企业财产性质的认定根据合伙协议的出资方式确立。合伙企业存续、解散时的利润和亏损分配比例也应依合伙协议进行。因此,合伙协议是企业财产存在的基础和前提。2、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合伙企业的财产首先表现为相对的独立性,这是因为合伙人出资以后,便丧失了对其作为出资部分的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丧失的财产转归全体合伙人共同享有和使用;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和积累财产的主体都是合伙企业,而不是合伙人。其次,合伙企业的财产表现为完整性。合伙企业的财产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作为一个完整的统一体而存在,合伙人一旦将其财产投入到合伙企业中,便不能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对其出资主张支配或处分权。对合伙企业的增值部分,合伙人也只能依照其财产分配比例分享利润,亦不能随意处分。总之,合伙企业的财产是作为一个完整的统一体表现的,只能由合伙企业统一管理和使用。3、合伙企业财产具有共有性或准共有性,由合伙企业统一管理和使用。涉及所有权转移的合伙企业财产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由各个合伙人分别享有所有权,而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享有所有权。以使用权转移的合伙企业财产,使用权归合伙人共有,具有准共有性。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合伙人平等地享有权利,但是合伙人对于自己权利的行使并不是完全独立的,要体现全体合伙人的意志,要受其他合伙人利益的制约。4、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对外享有连带权利承担连带债务,这是合伙企业外部财产关系的显著特点。基于共有财产而得到的权利为连带权利,每个合伙人都是连带债权人;基于共有财产发生的债务为连带债务,每个合伙人都是连带债务人。